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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6]33号)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发展,规范管理,推进厦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研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引导和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中心认定、评估等工作。通过认定和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厦门市法的目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工程化应用,进行技术引进、技术集成、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聚集创新创业人才。

(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四)开展对外开放服务。工程中心应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单台(套)原值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等基础条件,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中心重点依托企业建设。依托企业建设的,企业应是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依托高校建设的,应依托专业院系,每个院系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机构建设的,科研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

(三)工程中心应组织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四)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筹建开始即要设立专帐核算,申请时须完成筹建。依托生物医药类、软件类企业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分别不少于600万元、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依托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申请单位应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或项目立项取得市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已有至少2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实现经济效益,创新绩效显著。

(六)工程中心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主任近三年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工程中心应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申报工程中心前已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并为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包含申请表和证明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附件材料)。

(二)调研评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联审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联审通过的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文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统一制作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参照申报条件。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绩效评估通知,工程中心报送评估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评估材料审核、评估会议组织等相关事务性工作。评估结果公示5天。

第十条 省市级工程中心采用相同的绩效评估体系,国家级采用较高标准的绩效评估体系(同一工程中心评估采用其最高等级的绩效评估体系)。遇到国家科学技术部与市科学技术局同年评估的,工程中心只需参与国家评估。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不含)为不合格。

评估材料在网上填报截止日后10天内未完成报送,专家评估良好以上等级的,最终评估等级下调一级。

第十二条 连续两次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第三次免予评估,视为评估优秀。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经市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如获得省财政资金专项补助的,市财政资金补足至以上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需在申请单位后备注工程中心名称),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评估良好的工程中心,给予2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无偿资助。资助资金用于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业务相对独立,财务实行专帐核算,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送情况作为工程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书面报告和现场核实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如属国家、省级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工程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依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五)依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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