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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81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通过优化科技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深化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改革,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潜心研究、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分类评价体系,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福厦泉自创区厦门片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别和科技项目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科技创新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突出科技研发服务与资源共享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突出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高校院所基础研究突出原始创新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

——坚持客观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推行同行评价,鼓励国内先进地区专家参与评价,进一步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在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市科技项目分为重大科技项目和切块管理项目(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项目)两类,实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制度,项目征集编制工作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产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单位。重大科技项目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社会科技重大项目4个类别,围绕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进行部署实施。对具有明确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切块管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团队,自主确定科技项目、自行实施、自我管理。同时,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推动重大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项目不同类别,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切块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推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完善科技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地满足评审要求。与产业应用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结合紧密的项目,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逐步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回避申请、资信记录的自动化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重大科技项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一般采取合并评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简化科研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验收。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简化报表、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及流程。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由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切块管理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主管部门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内仅保留中期评估,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受托验收管理机构和切块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验收工作规范在规定时限组织项目验收。合并项目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进行一次性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设备费调剂权控制在设备费预算的30%以内,对相近功能的设备种类置换不做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八)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针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和评价体系。支持我市高水平科技人员和科技项目提名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推动我市科技奖励工作与国家、省科技奖励体系的有机衔接。改革市科学技术奖现行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的方式,逐步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突出和完善市科技进步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强调先进性、创新性,注重推广应用效益、产业发展贡献和社会民生价值。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授奖数量,全程公示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建设全市人才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科技人才信息数据管理,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指导各部门、各区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完善以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科教结合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引入市场评价机制,由用户、企业主体、专家共同评价其市场认可情况。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评价其取得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业内认可、社会认可情况。同时,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依托自贸区创新优势,扩大人才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探索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建立以增强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改进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方法,对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或成果作价入股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自主探索制定适合单位发展需要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评审,自主发放证书,并与薪酬挂钩。复制推广生物医药、航空维修产业职称评审改革经验,以重点行业、核心领域为试点逐步推动职称按行业进行评审。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五)实施以用为本的人才评价机制。创新区域和行业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岛内外一体化发展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研究制定重点产业行业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创新台籍人才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从业年限、学术技术能力和经济管理水平等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制度。创新特殊人才评价机制,围绕实施“双百计划”和“海纳百川”等重大人才工程,实施重点人才和顶尖团队一事一议支持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以信用为主的高端人才创业担保业务。对国家人才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创新优秀青年人才评价机制,实施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探索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深入实施“下派制”和“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制度,着重评价人才执行政策、科学发展、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等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本实施方案中的科研机构是指在厦注册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并实行章程管理的,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的市属科研事业单位。

(一)实行章程管理。科研机构需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

(二)评估实行统一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研机构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要根据科研机构特点,确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发布评估通知,明确评估内容,科研机构报送评估材料。(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分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科学技术局将科研机构评估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海关、税务等驻厦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各接受通报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应在财政资金安排、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额核定、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优先安排评估结果良好及以上等级的科研机构,并向市科学技术局反馈评估结果的应用情况。(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监督评估。将履行信用承诺、监督、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在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申报、职称评聘、科研机构评估等工作中,要求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将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评估结果应用,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出明确结论,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关注和跟踪国家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补助经费、撤销荣誉称号和奖金、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同等条件,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先扶持。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成立“三评”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三评”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三评”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和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各实施项目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对科研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形成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开展先行先试。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单位先期开展试点。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改革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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